一、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提供材料:(1)《本次事故报告书》;(2)《工伤认定申请表》;(3)《营业执照复印件》;(4)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5)受伤害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受伤经过》;(6)两人以上旁证(证明)材料及证明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7)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有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果。
二、本人申请工伤认定提供材料:(1)书面申请书;(2)《工伤认定申请表》;(3)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4)受伤害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两人以上旁证(证明)材料及证明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6)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有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办理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8号令)》、黔人社厅发(2012)39号《关于规范职业病工伤认定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联系方式:0857—7638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