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缴费
根据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比节地区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的通知(比署办通[2011]121号)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费率缴纳。
一类行业按0.8%费率缴纳、二类行业行业按1.8%费率缴纳。
三类行业按4%费率缴纳(煤炭开采企业、打砂厂,各类采石场除外)。
非煤矿山、打砂厂按社平工资15%费率缴纳。
煤炭开采企业费率:
1、设计年生产能力30万吨(不含30万吨)以下的,吨煤年缴费4.5元。
2、设计年生产能力30万吨(不含30万吨)以上90万吨(不含90万吨)以下的,吨煤年缴费4元。
3、设计年生产能力90万吨(不含90万吨)以上240万吨(不含240万吨)以下的,吨煤年缴费2.5元。
4、设计年生产能力240万吨以上的,吨煤年缴费2元。
二、工伤保险待遇
1、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或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36个月、最高为36个月,最低为11个月;
六级伤残为26个月、最高为26个月,最低为8个月;
3、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2个月、最高为12个月,最低为4个月;
八级伤残为9个月、最高为9个月,最低为3个月;
九级伤残为6个月、最高为6个月,最低为2个月;
十级伤残为3个月、最高为3个月,最低为1个月
4、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