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转入
(一)办事依据:《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1〕4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533号)。
(二)服务原则:按“户籍所属地(生源地)和就业所属地(行政区划)”就近就地提供服务。
毕节市各县高校毕业生(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机构通讯录 | ||||
县区 | 服务机构 | 办公(通信)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七星关区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218办公室 | 范太全 | 0857-8947725 |
大方县 | 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股 | 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股 | 张林勇 | 0857-5250191 |
黔西县 | 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股 | 黔西县行政中心2楼216室档案股 | 王婷 | 0857-4246136 |
金沙县 | 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股 | 金沙县长安街91号人社局5楼 | 张琼芬 | 0857-7252760 0857-7373328 |
织金县 | 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双堰路12号) | 周发德 | 0857-7622412 |
纳雍县 | 纳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股 | 纳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股 | 邹娴 | 0857-3536006 |
威宁县 | 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威宁县人社局六楼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公室 | 刘荣耀 | 0857-6224687 |
赫章县 | 赫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赫章县城关镇前河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阳艳 | 0857-3232718 |
百里杜鹃管理区 | 百里杜鹃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股 | 百里杜鹃普底乡跑马村(普底乡派出所对面1楼人社局干部股) | 周吉梅 周佳仪 | 0857-4887166 |
金海湖新区 | 金海湖新区教科文卫局政工股 | 金海湖新区青龙街道办事处八楼810室教科文卫局政工股(力帆厂对面) | 赵晓燕 | 0857-8335105 |
咨询、帮助电话 |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张亮 0857-8226499 | |||
网络查询方式 | 网站:毕节市毕节市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平台 网址:http://www.gzbj.lm.gov.cn/ | |||
省教育厅查询电话 | 贵州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办公室 0851-86810407 |
(三)服务对象:毕节籍流动人员或外地籍在毕节从业流动人员,包括:第1类,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第2类,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3类,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第4类,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第5类,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第6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第7类,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第8类,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四)所需材料:第1、2、3、6、7、8类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户口),从业劳动关系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第4类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第5类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户口)、出国(境)批准材料(复印件)。单位委托保管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单位委托存档函件、单位与委托存档人员劳动关系证明。
(五)接收流程:提交申请;审核相关材料;受理、开具调档函;接收审核档案、签订保管合同;办结。
二.档案转出
(一)办理档案转出需提供的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单位委托代理人员提供离职证明和单位同意转档函;有管理档案权限的单位出具的调档函。
(二)转出流程:提交相关材料;审核受理;档案转出,合同终止。
三.档案查阅
(一)查阅档案范围
1.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国家机关或公证机构因公务需要可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
2.设立党委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因考察、任免、聘任、调动、入党(团)、参军、出国等工作需要可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
3.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本单位员工的档案。
(二)查阅要求
1.查阅单位应持有效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后方可查阅。
2.查阅档案应在档案查阅室或指定的地方查阅。
3.查阅者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对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保障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4.不得擅自复制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制。复制的材料应注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公章。
5.需要摘录档案内容的,应征得同意,摘录部分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注明出处及日期,并加盖公章。
6.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四.出具档案证明材料
(一)出具证明的范围
证明种类为档案托管证明、档案材料情况证明。
(二)办理证明的程序
1.存档人员向档案管理机构说明出具证明材料的事由,或对方索取证明的信函,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经审核同意后根据档案实际记载出具证明;
3.确需复印档案材料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及复印日期,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