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入学和流动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同时方便学生家长(监护人)办理学生的入学和流动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贵州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毕节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毕节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新生入学
1、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继续坚持实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适龄儿童、少年家长(监护人)。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所在的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统一登记造册,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同时由学校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的相关要求和操作程序办理学生学籍档案,学生才能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原则上不予更改。
2、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时,城关镇辖区的入学儿童必须年满6周岁,其余乡(镇)的入学儿童必须年满7周岁。同时家长(监护人)需要向学校提交的材料有:(1)入学通知书;(2)儿童预防接种证;(3)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的公安户口。此外,公安户口非本乡(镇)的学生,确需在该乡(镇)辖区内学校就读的,还需要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县直学校为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乡镇学校为相应的教育管理中心)提交“暂住证”或暂住地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明,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就近划片”的原则安排就读学校。
3、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县外就读的,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附件一)并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同时提交由就读学校出具的,该生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4.接收非本行政区域学生的学校,有义务为外来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并向学生户籍地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就读证明和提供相应的学籍档案资料。
二、转学
1、转学条件
(1)学生家长(监护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确实需要转学的。
(2)户籍地发生变化,确实需要转学的。
2、转学手续的办理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需要提交本人及家长(监护人)的公安户口、“暂住证”或暂住地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明,同时分别按以下类别办理。
(1)本县的学生在本县内转入、转出的。由学生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同时向转入学校索取“织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县内〉联系表”〈附件二〉并如实填写),经转入学校同意后即可办理转学手续(办理步骤详见“附件二”说明)。
(2)县外(省内)转入的。由学生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同时向转入学校索取“织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省内〉联系表”〈附件三〉并如实填写),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办理步骤详见“附件三”说明)。
(3)省外转入的。由学生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同时向转入学校索取“织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省外〉联系表”〈附件四〉并如实填写),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办理步骤详见“附件四”说明)。
(4)转出县外(含省外)的,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并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以便转出学校按《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完成学生的转学流程。
3、其他
(1)学生转入、转出的学校要按《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操作程序及时完成学生的转学流程。
(2)转学手续必须在每学期的半期以前办理结束,半期后学生不得再申请转学。
(3)转学学生的就读年级必须与原就读年级相吻合,不予留级。
(4)原则上无特殊原因,六年级和初三(九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读
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是指学生不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按义务教育内交外、外交内的规定办理,学生需把就读学校的证明交到户籍所在地教育管理中心备案。由学生户籍所在地为学生建立或保留学籍。
四、休学与复学
1、学生因病如需长期治疗,必须符合下列相应条件,经学校审查同意,报县教育局核准后,准予休学。
(1)小学生须经乡镇以上医疗(含乡镇级)证明。
(2)初中学生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含县级)证明。
2、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规定级别的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3、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定级别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县教育局审核后,方可复学。
4、办理程序。休学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同时向学校索取“织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复学申请表”〈附件五〉并如实填写),经学校同意后即可办理休学手续(办理步骤详见“附件五”)。
5、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在义务教育阶段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并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注。
五、留级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实行留级制度。学生不得留级。
六、毕业
1、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方面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2、小学、初中学生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可以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义务教育证书应注明其学历水平。初中义务教育证书由县教育局审定、备案、加盖钢印。
七、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织金县教育局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