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规范出租汽车使用,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技术水平,适应城市环保和城市交通发展需要,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我省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的新增或更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领导全省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省道路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新增、更新的城市出租汽车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于出租汽车的车型为国家批准型号,由整车生产企业制造并出厂检验合格,发动机排为1.3升以上(含1.3升)的新车;
(二)出租汽车车型为三厢四开门车辆,核定乘坐人数5人(含驾驶员);
(三)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要求,同时配置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的制动防抱死装置(ABS)转向动力装置、驾驶座设置安全防范气囊包;
(四)燃气发动机专用装置的安装符合《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GB/T18437)要求;
(五)尾气排放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有关标准;
(六)配备与整车要求相匹配的制冷、暖空调设备、制冷设备采用环保设备;
(七)新车出厂时有整车生产企业统一装配的计价器、专用标志顶灯、空车灯、智能车载系统等设备的专用线束和接口;
(八)前排座椅装可高低调节的预紧式安全带,后排座椅装三点式安全带;
(九)配有自锁、控锁设置;
(十)其它有关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五条 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外观及部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身清洁、平整,涂层颜色均匀,门、窗装配良好无间隙,车门启闭灵活、无刮碰;
(二)车外蒙皮表面光滑、平顺,左右翼子板互相对称;
(三)流水槽装配平顺,对接处无错位及腐蚀现象;
(四)饰件配套齐全,车窗玻璃完好,不得用窗帘或滤光薄膜、纸遮挡车窗;
(五)出租汽车的车身标志色,由上下双色相拼组成,标志色的选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同一出租汽车企业在同一经营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标志色原则上不得超过一种。
(六)车身表面漆膜着色符合规定的着色色板要求,并保持颜色均匀、完好;
(七)车辆专段号牌字号清晰,无遮挡物、反光物,固封装置完整有效;
(八)其它事项符合《出租汽车服务》(GB/T22485)
第六条 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内部饰件及设施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内装饰板、条保持完整一致,使用的各种非金属材料具有阻燃特性;
(二)座椅保持完整和牢固,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的座椅套;
(三)车辆顶部及地板采用环保、易于清洁的材料;
(四)车内仪表、配套音响设备和照明灯具须完整,并保持性能良好;
(五)车辆行李厢安装有驾驶员内控开启装置,开启时有灯光照明;
(六)其它事项符合《出租汽车服务》(GB/T22458)
第七条 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营运标志及服务设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身喷印当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企业的监督电话、轮休日期、经营资格证编号或当地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设置的识别号;
(二)“标价签”张贴于车辆后门两侧玻璃处,保持美观对称;
(三)《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与其支架放置于车内仪表台右侧平视位置处,正面面向乘客;
(四)“乘客乘坐告示”张贴于车内仪表台右侧处;
(五)设有“暂停服务”标志牌的,使用时放置于《客运服务资格证》支架处,面向车外;
(六)车内配置灭火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七)其它事项符合《出租汽车服务》(GB/T22485)
第八条 本规范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