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7-20348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县微型企业扶持对象进行复查的通知 | ||
文 号: |
织府办[2012]1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市微企办下达我县240户微型企业(名单附后)指标已全部评审产生,为确保微型企业的“存活率”,扶持微型企业健康成长,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微型企业进行复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查目标
通过对已评审通过的微型企业的复查,确保微型企业健康成长,全县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和民营经济三年倍增计划得到顺利推进。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复查工作有序开展
各乡镇成立微型企业复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复查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各乡镇在8月25日至9月5日对本乡镇已评审通过的微型企业进行复查,经查实已通过评审的微型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达不到要求的,由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乡镇的复查意见取消扶持资格。
(二)复查工作必须两人以上,并在复查表上签署复查人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签署复查意见后加盖公章上报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乡镇根据8月3日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对辖区内微型企业实行包保,采取措施扶持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同时集中扶持1-2户有示范性和带动性的微型企业。
(四)对群众举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微型企业,各乡镇应积极查实,并将书面举报情况和检查情况报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五)复查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在9月10日前将成立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及复查表报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件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联系人:郑兴 余梅瑄, 联系电话:7633701 13984716499)。
(六)由县督办督查局对此项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对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的乡镇严格问责。
201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