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织金县牛场镇高山村田坝头组杨礼鹏:
经我局水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确定,你未获得我局我局批准,擅自在牛场镇牛昌桥老桥至电站砂坝河内违法采砂约80m3,违反了《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十六条规定。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修复上述河道,清除你在采砂期间的弃置的所有砂石、土渣及垃圾。并对采砂造成的深水坑进行充填,确保行洪顺畅。
3·根据(《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及(《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49条)之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罚款壹仟元整(¥1 000.00元)。
4·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如你未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述罚款及履行以上第一、二条所述的行政处罚内容,则从行政处罚决定生效日起,每日加处百分之三的罚款,i直至上述行政处罚内容得到完全履行之日止。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水务局或者7736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你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