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构建简洁、高效、规范的招商引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代办服务制度
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制度是指对入驻我县的招商引资项目、县内企业投资项目和其他需要行政审批的招商项目,自收到申请人申请开始,由项目代办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为申请人无偿提供全程代办或部分代办服务的办事制度。
第二条 代办服务范围
(一)符合产业导向的利用外资和境内县外的招商引资项目,从立项到开工、投产全过程中所涉及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财政登记、外汇登记、海关登记、印章刻制、企业代码、银行开户、基建手续等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供电、供水、供气、消防、排水、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投资者均可委托代办服务中心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二)接受外来投资客商咨询答复、服务接待、陪同考察等服务;
(三)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明确需要代办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三条 代办服务原则
(一)投资者自愿原则。外来投资者可根据项目代办具体事项自由选择全程代办或部分代办,也可随时终止项目代办。
(二)无偿服务原则。代办服务中心接受投资者委托的代办项目,除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投资者交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免费代办服务。
第四条 代办服务流程
代办服务工作按照“接受咨询、受理委托、跟踪承办、限时办结、及时反馈”的程序进行。
(一)接受咨询。代办服务人员对有意入驻织金县投资的投资者,提供涉及行政审批政策以及有关办事程序的咨询。
(二)受理委托。投资者向项目引资单位提出代办申请后,代办服务人员负责对代办事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代办条件的,由代办服务中心与投资者签订代办协议,确定代办事项,填写有关项目代办表,建立代办项目台帐。如不符合代办条件的,应及时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三)跟踪承办。代办服务人员受理委托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代办事项申请资料送有关部门办理(承办),并负责全程跟踪。
(四)限时办结。收到代办事项申请资料后,代办员要与各承办单位加强沟通,做好有关代办手续的咨询服务,办理好材料移交手续,尽量同步审批,限时办结,承办单位办结审批事项后,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到代办服务中心。
(五)及时反馈。代办事项办结后,代办服务中心将领取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件以及办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资料逐件核实,当面送达代办申请人。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资者,说明原因。
第五条 代办员职责
(一)为投资者提供各类投资政策及法规的咨询,推介投资项目,协助来我县考察的客商做好在开发区、产业园区内的选址、项目落户的相关服务工作;
(二)指导项目单位熟悉审批事项涉及各职能部门的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指导项目单位填写各类表单,按投资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相关职能部门专职代办联络员。
(三)对审批过程进行跟踪,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做好与审批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工作,及时发现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协调工作,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六条 首问责任制度
每天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即为首问负责人,对受理申办人申请办理的事项,要积极主动地为申办人提供咨询、解释、陪同等服务。
第七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
代办人员对受理事项所需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保持跟踪联络。
第八条 上下联动制度
(一)项目代办服务实行属地受理,省、市、县代办服务中心和县级以上开发区代办服务中心上下联动的代理制度,按属地管理的原则,项目由县级代办服务中心或县级以上开发区代办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并代办当地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涉及国家、部(委)、省、市级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县级代办服务中心按程序上报,省、市代办服务中心负责协助代办。
第九条 联席会议制度
对涉及部门较多、程序复杂的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代办服务中心会同当地政务中心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提请各级招商引资扩大开放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责任部门和办事时限,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条 服务质量评价制度
(一)对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代办员、联络员的工作态度、办事效率及服务质量按星级评定并公示,接受投资者和社会的监督。
(二)凡出现代办人员向招商引资企业“吃、拿、卡、要、拖”等现象,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利用外资与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织金县利用外资与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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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857-7635879